一张照片赔10万、代言侵权赔百万,明星肖像权案谁最不好惹?
【娱理】采集来自娱乐圈的第172个幕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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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旬,朝阳法院发布杨颖(Angelababy)肖像权胜诉案,罕见的是原告杨颖诉求100万赔偿金,法院全额支持。“经查,杨颖主张侵权的7篇文章中,至庭审现场勘验时尚有3篇未删除。”法院信息显示。
“不知道被告是过失还是故意未删,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此被告还涉鹿晗肖像权侵权一案,在同样的法院被判赔了30万,可能这个金额威慑力不够大。”业内资深人格权律师珂以(化名)回复娱理工作室,“庭审现场勘验还没删除侵权文章,这是证明被告侵权严重的一个重要点。”
侵犯明星肖像权赔百万,在被天价片酬轮番轰炸过的舆论环境中,似乎不值一提,但其实这已是非常高的金额,5月判出的莫言肖像维权案,210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赔偿金为近年之最。通常情况下,与肖像权同属于人格权领域的名誉权诉讼案,赔偿标准一般为几万不等(名誉权请戳),而艺人肖像维权,一张侵权照片的判赔金额也只为几万标准。
百万赔偿,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关注社会新闻的人,此时脑中应该直接闪现一个悖论,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案,国务院根据相关条例,对在此事故中丧生的遇难者家属赔偿标准为91.5万,显然,超过百万的肖像权赔偿金额大过了某个时间段生命权案的赔偿金额,而在法律上,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位阶明显低于生命权,百万肖像权赔偿是怎样的逻辑?
查询相关案例与咨询法律专家,娱理工作室获知,艺人肖像权赔偿金额在法院判赔金额有约定俗成的标准,一线明星和非一线各有不同。2014年张亮案,明星肖像权的“商品化”概念提出,此后明星肖像权赔偿可以跟合同标的挂钩,巨额赔偿没有了伦理问题。
明星维权官司频发的这几年,肖像侵权赔偿从几千的标准到被“代言”百万赔偿,用时不过5、6年时间。而在这期间具体艺人的具体案例,某些充满“沙雕”气息,让人啼笑皆非,某些同案不同判,成为业内研究课题,这些案例有着非比寻常的司法和现实意义,混乱的娱乐圈商业化市场由此被不断规范。
01
如何算肖像权侵权?
在了解艺人肖像权案例前,大前提是要知道怎样的行为才算肖像权侵权。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两个重点——“未经本人同意”和“以盈利为目的”。艺人属于公民,但不是普通公民,是公众人物,他们在公众场合露面被拍照,无需经过本人同意,照片便可用作公开传播。但艺人仍然享有在未经本人同意下、自己的肖像不被“以盈利为目的”传播的权利。
回归到现实,粉圈常见的未经明星本人授权、私自贩卖其图集的行为,实为违法行为。如贩卖的图集(出版物)确实为贩卖者本人拍摄,涉嫌侵犯艺人肖像权和非法出版(严重者涉‘非法经营罪’);如照片包括他人拍摄的作品,则还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贩卖艺人照片以“非法经营罪”入刑似乎严重了些,大部分案例处于民事责任范畴,民不举官不究。此间,艺人可委托提起肖像权诉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法取缔、没收出版物、并对侵权主体处违法经营额5-10倍的罚金(1万经营额以上,不足1万的处5万以下罚金)。
02
剧照使用也侵权
公民的肖像权保护仅限个人现实中的视觉形象吗?对普通大众来说可能是,但对明星来说,还包括剧照。
以葛优和艺龙网官司为例。
2016年“葛优躺”成为网络热点,普通网友转发为图一乐,但商家借此宣传则要付出相应代价。7月25日,艺龙网在其微博号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内容,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提起诉讼,认为该微博擅自加工、使用其肖像图片,涉诉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要求判赔40万。艺龙网抗辩“葛优躺”已成网络热点,其展示的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非有意进行宣传盈利,且剧照与个人肖像不能等同。
“公民肖像的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表演形象亦为其肖像的一部分。”海淀法院判定,“葛优躺”造型确已成为网络热点,但公众看到该造型时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联系,商家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
“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艺龙网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但其微博内容的表达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艺龙网进行了代言。一审葛优胜诉,法院判令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1幅图赔1万),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共计75000元。
03
一线明星一张照片赔2万
上述“葛优躺”案判决发生在2016年,而事实上,这已是艺人肖像权官司判赔较高的时代(‘葛优躺’为剧照侵权,赔的较低),而在6年前,艺人肖像权赔偿通常只有几千块。
“2010年,我代理的一个模特肖像权案赔偿是8000元,同年代理的一位演员肖像权案赔偿仍是8000元,而后者的知名度显然比前者大,且签署的肖像使用合约标准是赔偿金的数十倍,难道肖像权赔偿就到几千元止步了吗?”刚涉足艺人肖像维权领域的珂以陷入思考。
再等到下一位演员的肖像权官司,珂以拿着之前肖像权8000元赔偿的判决给法官参考,并在此基础上列出了当案侵权更为严重的几个点。“法律逻辑是侵权程度越严重,赔偿越高。”
如此操作往返各主审法院之间,艺人肖像权赔偿金额不断走高。“法律要保证的是公平,不可能同等级的艺人,在这个法院判赔的金额高,在另一个法院判赔金额少,所以最后艺人肖像权赔偿在司法判定层面有了一定的标准。”
查阅大量案例,娱理工作室发现,根据明星知名度,法院判赔(非代言类,如文章插图)标准通常为:一线明星一张照片2万元,非一线为5000元到2万元不等。同一案件中,若涉及到的侵权照片数量特别大,平均每张照片的判赔金额会适度酌减;同等条件下,视不同侵权程度,判赔金额会有上下浮动,侵权程度主要参考侵权方态度、侵权时长、是否有侮辱情节等。
其中,单一张照片被侵权(非代言类)赔偿最高的是2014-2015年间,林志颖、黄晓明被用作男科杂志配图的照片,一张照片判赔10万元。另有一些侵权意图比较明显的被告,如告知不删稿、甚至做伪证,法院可能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04
张亮案的意义
来了来了,他来了。
2014年对于珂以来说,是艺人肖像权维权领域很重要的一年,而重要性的标志在于张亮案的一审判决,海淀法院提出了艺人肖像权的“商品化”概念。“肖像权、姓名权虽均属具体人格权,但肖像、姓名的商品化使用一定程度上属于形象化权的范畴,对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救济亦应综合考虑商业因素。”一审判决信息显示。“学者型法官。”珂以赞叹。
艺人肖像权“商品化”概念的提出,致使肖像权赔偿金额可以绕过人格权,跟合同标的挂钩,而标的可以是百万甚至千万元,艺人肖像权赔偿上限被明显提高。
被张亮起诉的是搜房网,彼时张亮和儿子天天正因“爸爸去哪儿”节目而爆火,搜房网使用了6组张亮与天天的图片,包括5组父子(女)大合影、漫画、父子独照等形式,宣传相关楼盘信息。一审法院判定搜房网侵犯张亮肖像权,6组照片判赔15万元。
“侵权图片有5组父子(女)大合影,还有漫画形式,侵权程度比直接使用真人肖像低,如果不是法院提出‘商品化’概念,很难判到15万的赔偿金额。‘商品化’概念下的大额肖像权赔偿从此便有了其内在的合理性。”珂以表示。
05
被“代言”赔百万
有了“商品化”概念的加持,明星肖像权诉讼中,判赔金额最大的一项——被“代言”赔偿有了质的飞跃,一线明星被“代言”判赔百万属常见现象,也没有了与生命权赔偿相比较的伦理风险。
明星“代言”商业价值巨大,同样被“代言”也是肖像权赔偿中的最大头,这一点明星深知、商家也深知。在此逻辑上,侵权的不法商家使用艺人肖像,总尽可能的往“代言”方向上靠(甚至直接捏造代言事实),而明星提起诉讼,也总不可或缺的提出被“代言”的观点,要求高额赔偿,“代言”与“被代言”成双方争夺利益的焦点。上文提到的“葛优躺”案例,葛优方提出被“代言”,但法院未予认同。
“葛优躺”案被“代言”证据不够充分,而另一些被“代言”明显的艺人,则让侵权商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如2017年的周迅肖像维权案,此案中,被告在与周迅“代言”合约期满后,仍然使用周迅的姓名和肖像推广品牌和产品,其行为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周迅仍为其代言,侵权时长超过1年。周迅方索赔500万,朝阳法院判赔150万。
2018年范冰冰肖像维权案中,被告为一家珠宝公司,未经范冰冰同意,其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范冰冰姓名和形象进行招商,范冰冰方提出被“代言”、被严重侵权,要求被告赔偿500万经济损失,法院判赔200万。
开篇提到的杨颖肖像权案,被告为某餐饮公司,为艺人肖像权侵权领域的惯犯。杨颖案中,被告直接宣称杨颖与签约代言,并PS了杨颖代言图,庭审勘验的时候,7篇侵权文还有3篇未删除。杨颖要求赔偿100万,朝阳法院全额支持。
06
整治男科广告乱象
上文提到,艺人非代言类肖像权赔偿,通常是一线明星一张照片赔2万,非一线明星5000-2万元不等。而2014年-2015年间,林志颖、黄晓明肖像权案接连宣判,赔偿标准达到了10万元一张,高赔偿致使国内男科广告乱象得到整治。
以黄晓明诉东晟门诊部为例。
2014年东晟门诊部在其主办的杂志内页上,插入了其男科项目的商业宣传内容,配图为黄晓明。黄晓明方诉称,被告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且该肖像所涉宣传内容为黄晓明拒绝合作的领域,原告因此受到了来自诸多方面的误解,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东晟门诊部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黄晓明的名誉权。黄晓明诉求赔偿25万经济损失费及5万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定东晟门诊部侵犯了黄晓明的肖像权,但未侵犯其名誉权,判令东晟门诊部赔偿黄晓明1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2015年间林志颖、黄晓明的4起男科广告侵权案件,有3起都判赔了10万,另外一起黄晓明案判赔7万,但同时认定了被告对黄晓明的名誉权侵权,被告除了赔偿黄晓明的经济损失,还需赔偿其精神损失。
“2014年以前国内男科广告常见侵权使用男艺人肖像,此前判赔金额低根本震慑不住这种乱象,林志颖、黄晓明等案判赔到了10万标准,而且还只是杂志内页中的一张小照片,乱象很快得到了治理。”珂以告诉娱理工作室,2015年之后,大街上派发的小广告以及网站上看到的男科广告,都以外国人配图或漫画、风景为主,这跟男科广告侵权的高赔偿有关。
黄晓明
07
苗圃案伪证事件
苗圃肖像维权案的判决发生在2012年,距离如今时间相隔已久,而本文之所以关注,主要原因乃是此案涉及到证人做伪证事件,充满了“沙雕”气息,而穿透“沙雕”表象,则可以讨论一个司法前提问题,艺人怎么证明被侵权的是本人?
出于辩护惯性,艺人提起的肖像权官司中,不管有没有依据,被告方都会对侵权肖像是否为明星本人提出质疑,质疑的意图在于从适格性原则上否定原告的起诉资格。当然质疑“不是”,要拿出“不是”的依据,没有依据的质疑最后只会沦为走流程。而艺人证明被侵权肖像为其本人则容易的多,身份资料、公开图片、侵权肖像皆容易获取,公开人物谁还不认识?
苗圃案的被告方为北京一家妇科医院,其在内部宣传杂志封面上,刊登了苗圃肖像。质疑艺人是否为肖像本人在大部分案例中都只是一个流程问题,但这家妇科医院的打法是用实际行动——作伪证,来证明封面肖像确实不是苗圃,而是其内部员工,因为该员工十分喜爱苗圃,就模仿了苗圃进行拍照登刊。
该员工被被传讯到法院,最后被认定辩解无效,而这位员工去法庭的时候还梳了跟苗圃一样的发型,穿了一样的衣服。公开信息显示,苗圃要求该医院赔偿10万,大兴法院全额支持。
08
败诉和胜诉的两位女艺人
民营妇科以及美容整形医院是侵犯艺人肖像权最为常见的领域。上述苗圃案例可以代表一部分有脸部图像、容易识别的艺人肖像权官司,另外还有一些,尤其是整形医院,只截取了艺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进行宣传,没有完整的脸部图像,是否也构成侵权?
“这是个司法难题,甚至同案不同判。”珂以向娱理工作室分享了2012年张艳(化名)案的判决结果和2013年Lily(化名)案的判决结果,“这两个案子性质几乎一致,只是原告主体不同,但却一个胜诉一个败诉。”
胜诉的是张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且对照片进行了删截,破坏了原告照片的完整性,侵犯原告对肖像的专有使用权益,侵害了原告肖像权。”朝阳法院从肖像的“完整性”上判定被告侵权。同时认为“女性胸部为公众认知上的敏感部位,将原告肖像用于丰胸广告,易让公众对原告形象产生不良评价,损害了原告名誉权。”
败诉的是Lily。“…一般人观后并不能识别该女性就是原告,该广告配图及所涉文章,不会引发读者产生与原告直接有关的联系。综上,不能认定涉案照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朝阳法院这一判决的逻辑在于认为法律上意义上的肖像,是以人的脸部为主的一些图像特征,没有脸部特征,便无从谈起肖像权保护。
“法官的判决见仁见智,逻辑上都成立。”珂以告诉娱理工作室,这两个案子的研究对比至今还被业内专家拿来在大学课堂上分享。
整形医院网络广告示例(图源网络)
09
娱乐圈谁最不好惹?
以艺人姓名+肖像权为关键词搜索,据娱理工作室不完全统计,目前一线女艺人中,范冰冰肖像权类官司最多,为102例,次之为李小璐41例,周冬雨31例;男艺人以靳东诉讼量最多,为102例,次之为黄晓明57例,黄渤42例。
单一案件赔偿金额女艺人为范冰冰最高,达到200万元,男艺人为井柏然最高,达到60万元,靳东因为某汽车品牌肖像侵权串案,获总赔偿超100万元。
不要惹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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